第一百八十章 月夜手鐲-《大唐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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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社會,因為生產力低下,物質文明不發達。在秦朝之前,任何可能被偷的東西,都會被列入名單。根據《大戴禮千乘》的規定,可以被盜的物品僅限于以下三種。第一,金錢賄賂,即交易金錢;第二,六種動物,即馬、牛、羊、豬、狗和雞;第三,五谷雜糧,即小米、小米、大麻、小麥和莼菜。
而到了唐朝,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唐律疏議》之中,所規定的的贓罪中,還包括以不正當手段所獲取的金錢利益。
如《唐律疏議》中的《雜律》篇,就首次就“坐贓致罪”設“六贓”專條,稱一切不法所得為“贓”。
而依《唐律疏議》中記載:在律,“正贓”唯有六色:強盜、竊盜、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贓。自外諸條,皆約此六贓為罪。即將強盜、竊盜、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財和坐贓六種犯罪統稱為“六贓”罪。該六種犯罪的具體內容是指:
強盜: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脅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即搶劫罪。
竊盜:是指以隱蔽的方式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即盜竊罪。
枉法:指監臨主司官員非法接受他人的財物而枉法處斷,為他人開脫罪責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不枉法:是指監臨主司官員雖非法接受他人的財物,但并未作出枉法處斷的行為。
受所監臨:是指監臨主司官員非法收受其所監臨地區的吏民財物的行為。
坐贓:是指監臨主司官員以外的其他官員非法收受財物構成犯罪的行為。
這“六贓”罪的制定,對于贓罪種類罪的規定,較前朝相比更為完善周密,從而突出了法律的預防效果。前兩項強盜罪和竊盜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后四項罪枉法罪、不枉法罪、受所監臨罪及坐贓罪的犯罪主體則是國家各級官吏,體現了唐朝對于官吏貪污受賄犯罪的嚴厲打擊。在贓罪處罰上,唐朝總結提出了一整套贓罪司法原則,規范執法,主要包括:以贓值來確定量刑標準;官吏犯贓者,“官除名,吏罷役”;對于犯贓罪犯的處罰處刑之外,還要歸還贓款贓物。
《唐律疏議》對于懲治贓罪的完善規定體現了唐朝對于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犯罪的嚴厲打擊,在符合前代“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思想的基礎之上,又對職務犯罪進行預防和懲治,為整飭吏治打下良好的基礎,促進了唐王朝的盛世繁榮。
從這一點來說,那劫奪車馬偷盜衙庫之罪,當比入室盜竊罪要重得多,便饒是如此,卻也達不到對穹東贊等嚴懲的程度。
相形之下,那拐賣兒童之罪,卻比以上兩條,都要嚴重得多了。
先來看看更早的漢朝,漢律源于秦律,但拋棄了秦朝法律中相對殘暴的一面,反而繼承了秦朝法律中合理的一面。這一點可以從漢朝對人販子的懲罰中看出來。根據漢朝法律,人販子一旦被官府抓住,就會處以磔刑--不但將人販子處死,還要將尸體肢解,并不準收尸。這就在心理上震懾那些不穩定人員。
除了將人販子殘忍處死,漢朝法律還規定,買家同樣要受到處罰。只不過,買家的處罰比人販子輕一些,人販子被磔刑處死,買家要被處以黥刑,男女都要去服苦役。在漢朝,拐賣人口犯罪和盜竊罪、殺害傷害他人罪一起,共同成為漢帝國政府重點打擊的幾類犯罪行為。
東漢結束后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這一時期,中國歷史進入頻繁的戰爭時期,除了西晉的短暫統一,中國南北都是不同的政權。由于這一時期戰爭頻繁,政權更迭次數頻繁,雖然各國朝廷在名義上嚴禁販賣人口,但全國各地的貴族依然不顧法律將自家人口販賣為奴。直至隋朝統一全國后,法律才對拐賣人口有了統一的懲罰。
到了唐朝,朝廷對拐賣人口犯罪的懲罰予以了細化。
根據《唐律·盜賊》規定,掠賣人口為奴的,首犯絞刑,從犯流放3000里。對于買方市場,唐朝法律規定,買方“購買”拐賣而來的人口的,也要處以刑罰,但減刑一等。《唐律》還對拐賣受害者兒童予以特殊的保護,并加重親屬間拐賣人口的懲罰力度。比如,唐律規定,父母和祖父母賣子輩孫輩的,要加罪一等。
只是段知言這般提問,李夔卻是連連搖頭。
“李夔,你覺得,某之所說,可有不妥?”
“確有不妥,因為穹東贊犯下此案,前兩項罪名倒還恰如其份,但這拐賣罪,對于此人來說,卻并不合適。”
“哦?那該定何罪?”
“當定綁架劫持罪!”李夔的回答,字句清晰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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