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西風客棧的對面就是縣衙,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公事辦理場所都在縣衙,也不是所有縣衙里的官吏,每天都去縣衙上班。 比如趙承的鄰居柳文科,他的官職是河務縣丞,按理說縣丞是僅次于縣令的官員,應該去縣衙上班。 但是他的辦公場所就不在縣衙,在清水河邊的一個專門的治所,稱為汛。 而且,河務縣丞也不承擔縣中的一般行政職責,專司河務,其實就是河長。 典史,這個縣中的佐雜官,在大陳朝廷的官員體系之中,屬于未入流之列。典史的辦公場所同樣不在縣衙,而在離監獄不遠的地方,稱為“捕廳”。 這個“捕廳”是抓捕人犯的辦公場所,洪捕頭等捕快就歸其所管。 三班衙役中除了負責內勤的皂班之外,壯班和快班平時就呆在衙門的兵房之中,以便隨時聽候調遣,倒是不用去“捕廳”上班。 實際上兵房自有其典史,稱為兵房典史,轄有若干鋪兵,專司剿匪城防。 此時,洪捕頭就在捕廳之內,向他的頂頭上司典史,匯報審問清河縣柳溪村李富的結果。 “典史,那李富的嘴實在是太硬了,怎么弄都是咬死不說。” 這些天洪捕頭也實在是累壞了,每天除了去縣衙站班之外,還要抽空到監獄去審李富。 因為潑皮李四狀告李富欠了他十三兩七錢銀子,所以縣太爺要從嚴、從重、從快的處理這樁案子,人犯李四、李富很快就被抓捕歸案。 案子不大,但是審問的過程卻是讓縣太爺頗為費腦,先是李富拒不承認欠了李四銀子,而李四卻一口咬定欠了銀子。 然后就是原告李四拿出證據,乃是一張泛黃的房契,在房契的背面寫著欠據,并無李富的簽名。 如果僅僅是一樁無憑無據的案子,潑皮李四會挨一頓棍子,拿出十三兩七錢銀子賠給李富,此案就算完結,若是潑皮李四拿不出銀子,那么坐牢一年零兩個月,此案也算完結。 但是潑皮李四卻宣稱,這張泛黃的舊房契就是他家祖上的房契,三王之亂時遺失無蹤,房產也被李富強占了去,后來李富欠了他銀子,就以此契作為證據,雖未簽名,但是有效。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