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找工作的日子里,不管我們找到什么工作,最后都有獲得offer letter,獲得offer letter是我們找到工作的關鍵!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篇1
offer,全稱是offer letter,漢語解釋為錄用信、錄取通知,還沒一個統一的名字,有人稱之為“錄取通知”,有人謂之“錄用信”,也有人稱為“邀約函”。錄用信用于正式向求職者提供職位,并提供重要信息,包括開始日期,薪酬,工作時間和職位。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相關內容,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某公司經過對陳某多次面試,決定聘請他擔任部門經理,并向他發出了一封offer letter,載明了職位、工作地點、月薪、福利、休假、入職日期,并要求他在一個月內答復。陳某接到offer letter后立即表示同意,辭去了原來的工作,準備簽約。
然而此后不久,公司接到舉報,稱陳某曾向一些供應商索要好處,這使公司非常震驚,決定不再聘用陳某。可是,offer letter已經發出,公司應該怎么辦呢?
公司人事經理考慮了四個方案:
方案一:書面通知陳某,宣布offer letter無效;
方案二:拒絕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
方案三: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但將職位降低,減少報酬;
方案四: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解除。
出于謹慎,人事經理帶著四個方案來咨詢了法律專家。法律專家設計了另一個方案。隨后,公司與陳某進行協商,表示愿意支付其一個月工資,雙方不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其不愿意,則將與其簽訂期限為一個月的勞動合同。最終,陳某同意雙方不再簽訂勞動合同。
【律師解惑】
發出的offer letter能否撤回、能夠改變,關鍵是取決于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質。所謂offer letter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中文名稱,有人稱之為“錄取通知”,有人謂之“錄用信”。法律英語中的“offer ”,中文含義是“要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就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要求要約應當內容具體明確,并且受要約人一旦承諾,要約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如果要撤銷的話,必須在承諾作出之前。因此,offer letter一旦發出,就對用人單位產生法律約束。現在,公司已經發出了offer letter,表明公司已經同意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必須遵守offer letter。
以此來分析人事經理的四個方案,就可以看出其可行性:
方案一,書面通知陳某,宣布offer letter無效;
要約如果要撤銷的話,必須在承諾作出之前。現在offer lette已經送達陳某,并給予了一個月答復期,事發時陳某已經同意簽約,為準備簽約還辭去了原來的工作,依據法律規定,這份offer lette實際上是屬于不可撤銷的要約。公司單方宣布無效,陳某必然不服,一旦鬧到法院,公司必然敗訴。此方案不可行。
方案二,拒絕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
offer letter一旦發出,就對用人單位產生法律約束。如果公司拒絕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陳某必然提起訴訟,公司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此方案不可行。
方案三,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但將職位降低,減少報酬;
offer letter包含了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雙方應當按照offer letter的內容簽訂勞動合同,但也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予以變更。公司在offer letter中已經載明了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陳某有權拒絕在勞動合同中予以變更,如因此導致合同無法簽訂,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此方案也不可行。
方案四,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解除。
此時公司遵守了offer letter,但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只有在陳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前解雇。公司一旦無法證明陳某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必須留用陳某,這是公司難以接受的,此方案風險太大。
法律專家發現了四個方案的風險,于是重新研究了offer letter,發現了一個突破口:offer letter上沒有注明合同期限。于是設計了一個月期限的勞動合同方案,順利解決了難題。
【律師支招】
offer letter并不是普通的通知書,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能等閑視之。HR有必要研究一下所在公司的offer letter內容,這薄薄的一張紙說不定就藏著未知的風險。
有最基本的兩點需要注意:
其一,offer letter是對公司的單方約束,它能吸引人才,也有可能捆住HR的手腳,因此在起草時有必要留有余地。
其二,offer letter是用人單位單方的要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協議,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不能有了offer letter就不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后,企業可以選擇使offer letter失效,或者將其做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繼續有效。在存在offer letter和勞動合同有不一致情形時,企業必須使offer letter失效。
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篇2
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其證明效力視情況而定。 offer letter:所謂offer letter,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名字,offer在法律上一般翻譯為“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就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這個意思表示應當內容具體確定,并且要約人一旦作出了承諾,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約束。因此offerletter一般應用為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前,向勞動者發出的一份有關錄用信息的信函。在法律上應受民法、合同法調整,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不等同于勞動合同。一旦發出,對用人單位就產生法律約束,而勞動者可以選擇接受或者拒絕。在人員錄用比較規范的企業,offerletter中一般會向勞動者寫明報到的時間、地點,薪酬福利以及職位等信息,并明確該錄用信的有效期以及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即勞動合同簽訂后,該錄用信是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是失去效力。勞動者收到該錄用信函后,如果同意錄用,則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內將簽名后的錄用信寄至或傳真至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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