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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出口托運單的內容有哪些
托運單是出口商(發(fā)貨人/托運人)在報關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承運人)申請租船訂艙的單據(jù)。它是繕制提單的主要背景資料,是船公司制作提單的依據(jù),如果托運單繕制有差錯、延誤等,就會影響到其他單證的流轉。因此,正確、快速制單,從而保證安全收匯。那么海運出口托運單的內容有哪些呢?
海運出口托運單的內容有哪些 篇1
⑴、托運人,即SHIPPER。
一般情況下,填寫出口公司的名稱和地址。如果是由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代理貨主而辦理租船訂艙的,此欄應填寫“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XXX分公司”。
⑵、收貨人,即CONSIGNEE。
在信用證支付的條件下,對收貨人的規(guī)定常有二種表示方法:
記名收貨人:記名收貨人是直接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完整地表示出來的方法。這時,收貨人即是合同的買方。但記名收貨人的單據(jù)不能直接轉讓,這給單據(jù)的買賣流通設下障礙。故記名收貨人的表示方法不常使用。
指示收貨人:指示收貨人是將收貨人以廣義的形式表示出來。常用空白指示和記名指兩種。
指示收貨人掩飾了具體的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使單據(jù)可以轉讓。在空白指示(不記名指示,空白指示)情況下,單據(jù)的持有人可自由轉讓單據(jù)。在記名指示情況下,記名人有權控制和轉讓單據(jù)。指示收貨人的方法補充了記名收貨人方法的缺陷,但也給船方通知貨方提貨帶來了麻煩。對此被通知人欄目做出了補充。
⑶、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此欄填寫信用證中規(guī)定的被通知人名稱和地址。被通知人的選擇與確定的權利是合同的買方或買方代理人。有時買方確定本人為被通知人,有時將自己的代理人或其他與買方聯(lián)系較密切的人確定為被通知人。被通知人的職責是及時接受船方發(fā)出的到貨通知并將該通知轉告真實的收貨人,被通知人無權提貨。
在托收支付的條件下,一般合同不規(guī)定收貨人和被通知人。這時可以有兩種填寫方法:(1)空白收貨人欄目,被通知人欄目填寫買方名稱與地址。
(2)收貨人欄中空白抬頭,
被通知人欄目填寫買方的名稱和地址。在托收或其他收支方式下,也可能出現(xiàn)與信用證內容相同情況,在這時,填寫方法可參照信用證情況下的填寫方法。
在極少數(shù)的交易中,可能出現(xiàn)要求空白收貨人欄目和被通知人欄目。這是因為提出要求的一方準備買賣在途貨物。制作單據(jù)時要在副本單據(jù)的被通知人欄中填寫買方或開證申請人的名稱與地址。承運該批貨物的船方將承擔貨物賣出前的風險。
貨物說明(DESCRIPTION OF GOODS)類包括運輸標志、重量、貨物名稱、數(shù)量和尺碼與部分內容。
⑷、托運單編號(NUMBER):
一般填寫商業(yè)發(fā)票的號碼。
⑸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
此欄目按信用證的目的港填寫。填寫時注意重名港口的現(xiàn)象,一般將目的港所在國家名稱填寫在這一欄目中。如果目的地是一內陸城市,應該在這一欄目填寫貨物卸下最后一艘海輪時的港口名稱。在船方或其代理人計算運費時,是根據(jù)托運單的本項內容計算航程的。
⑹、運輸標志(SHIPPING MARKS):
此欄填寫信用證或合同都規(guī)定的嘜頭,買賣合同或信用證中沒有規(guī)定嘜頭,可填寫N/M。 也可自行選擇一個合適的嘜頭。在選擇嘜頭時,要充分考慮到買方提貨的方便、買方利益和買方所在國要求,包括商業(yè)習慣、港口規(guī)定、文化傳統(tǒng)以及政府的有關政策。
⑺、數(shù)量(QUANTITY)
托運單中的數(shù)量是指最大包裝的件數(shù)。
⑻、貨物說明(DESCRIPTION OF GOODS):
對這一欄的內容允許只寫大類名稱或統(tǒng)稱。但是如果同時出口不同的商品,應分別填寫,而不允許只填寫其中的一種金額較大的商品。
⑼、重量(GROSS WEIGHT/NET WEIGHT):
重量應分別計算毛重和凈重。毛重是指包括包裝材料在內的貨物重量。凈重是指扣除包裝材料的貨物實際重量。如果一次裝運的.貨物中有幾種不同的包裝材料或完全不同的貨物,那么在填寫這一欄目時,應先分別計算并填寫每一種包裝材料或每項貨物的毛重或凈重,然后合計全部的毛重和凈重。在計算重量時,要求使用統(tǒng)一的計量單位。常用的計量單位是公噸或千克。
⑽、尺碼(MEASUREMENT):
該欄目填寫一批貨的尺碼總數(shù),一般單位為立方米。總尺碼不僅包括各件貨物尺碼之和,還應包括件與件之間堆放時的合理空隙所占的體積。
⑾、裝運日(TIME OF SHIPMENT):
裝運期的表示可以全部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也可使用英文與阿拉伯數(shù)字一起表示。如:6/5/2004,MAY 06,2004。裝運期還可以表示為一段時間,如2004年5—6月,或“裝運期不遲于….”。
⑿、到期日(EXPIRY DATE):
欄目的填寫一般按信用證的規(guī)定填寫。但如果裝運期空白不填的話,這一欄目可以不填。
⒀、存貨地:內容用中文填寫。
海運出口托運單的內容有哪些 篇2
我國曾在1990年進行了集裝箱多式聯(lián)運工業(yè)性試驗,雖然早已結束,但其中的三大單證原理一直沿用至今,即出口時使用的“場站收據(jù)”;進口時使用的“交貨記錄’和進出口時分別使用的“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其中,使用的海運托運單、電子托運憑證、裝貨單、電子報關裝運憑證、場站收據(jù)、電子場站憑證、集裝箱設備交接單、集裝箱設備電子憑證和電子數(shù)據(jù)簽發(fā)提單等都是依據(jù)這些單證原理,但單證內容上有變更,形式上已數(shù)據(jù)化、格式化和電子化。
1.海運托運單
出口企業(yè)填寫托運單(Booking Note, B/N),作為訂艙依據(jù)。所謂托運單是指托運人(發(fā)貨人)根據(jù)買賣合同或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寫的向承運人(貨運服務機構、船公司或裝運港的船方代理人)辦理貨物托運的單證。
承運人根據(jù)托運單內容,并結合船舶的航線、掛靠港、船期和艙位等條件考慮,認為合適后,即接受這一托運,并在托運單上簽章,留存一份,退回托運人一份。至此,訂艙手續(xù)即告完成,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貨運服務機構、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運人的.托運單證后,即發(fā)給托運人裝貨單(Shipping Order, S/O)。 裝貨單俗稱下貨紙。其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運人貨物已配妥xx航次xx船,及裝貨日期,讓其備貨裝船;二是便于托運人向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xù),海關憑以驗放貨物;三是作為命令船長接受該批貨物裝船的通知。
海洋運輸按運輸工具不同有兩種運輸方式: 一種是傳統(tǒng)的散貨運輸,另一種是現(xiàn)代化的集裝箱運輸,海運托運單又根據(jù)這兩種不同運輸方式分為以下兩種:
(1)散貨運輸托運單,是在裝貨單(Shipping Order)和大副收據(jù)(Mate's Receipt)基礎上發(fā)展而成的一種多功能單據(jù),一套十二聯(lián)。其內容包括目的港、運輸標志、件數(shù)和包裝式樣、貨名、運費到付或運費預付、重量、尺碼、可否轉船、可否分批、裝運期和有效期等。
(2)集裝箱貨物托運單,是指集裝箱運輸專用出口單證。標準格式一套共十二聯(lián),性質與散裝運輸托運單相同,此套單據(jù)的核心是裝貨單和場站收據(jù)(Dock Receipt)。其內容與散裝運輸托運單基本相同。
2.陸運托運單
陸運托運單一般指陸上火車運輸所使用的托運單。主要有滬港聯(lián)運和國際聯(lián)運。兩者都納人貨運代理人,如外運公司的貨運代理業(yè)務范圍。為簡化工作,各出口單位一般以發(fā)票的代托運單,但發(fā)票上必須加注必要的項目,如編號、裝運期、有效期、可否分批等,并隨附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倉(提貨)單等報運的有關單證。
3.空運托運單
中國民用航空局制定有統(tǒng)一的國際貨物托運書(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 其內容與海運托運單大同小異,也與陸運托運單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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