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復習要點:母嬰保健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防治由環境因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和嬰兒健康的地方性高發性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范,提高醫學技術水平,采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群眾,做好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保守秘密。
許可證。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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