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棋規則的裁判規定
圍棋使用方形格狀棋盤及黑白二色圓形棋子進行對弈,棋盤上有縱橫各19條直線將棋盤分成361個交叉點,棋子走在交叉點上,雙方交替行棋,落子后不能移動,以圍地多者為勝。
第17條 行棋
1、已由賽會確定先后手的比賽中,如開賽后拿錯黑白棋,在第10手之前(含)允許改正。超過10手棋之后,一律不予改正。此后的編排工作以原先賽會確定的為依據。
2、一方并未表示棄權,另一方連下兩著,判第二著無效并警告一次。
3、棋子離手,表示著子權完成。完成著子權后,再將棋子拿起下在別處,稱為悔棋。發生悔棋時,由對方于下一手著手之前向裁判提出方為有效;谄鍩o效,判棋子放回原處,并警告一次。如一方的棋子不慎掉落于棋盤,經對手同意后,允許其揀起后任選著點。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裁判長裁決。
4、在使用計時器的比賽中,須于著子之后才能按計時器。著子之前或與著子同時按計時器的,判警告一次,不改變計時器讀數。
5、比賽途中如發現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動,在雙方意見一致的前提下,應將移動之子挪回原處。無法確認原處時,允許挪子于雙方一致認可的點。如果雙方無論如何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裁判長可根據移動之子對棋局進程的'影響程度,判:
(1)移動之子挪至合理點;
(2)移動之子有效;
(3)和棋;
(4)重賽;
(5)雙方均負。
采用電腦進行積分編排的比賽,由于編排時成績一項不可空缺,不能判雙方均負時,允許采取抽簽辦法決定輪次的編排。
如有故意移子的證據,則應判移子者為負。
6、比賽中,因非對局雙方原因造成棋局散亂,經復盤,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應按復盤次序繼續比賽。如果無論如何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裁判長可根據實際情況,判:
(1)和棋;
(2)重賽;
(3)雙方均負。
雙方均負之后的抽簽,按第三章第17條第5款的原則處理。
如對局者確屬無意中散亂了棋局,允許復盤續賽。不能復盤的,則判散亂棋局一方為負。
第18條 提子
1、下子后,誤提對方有氣之子,判誤提者警告一次,將有氣之子放回原處。
2、下子后,未提或漏提對方無氣之子,判未提、漏提者警告一次并提取無氣之子。
3、劫爭須找劫材時未找而提劫,判提劫之手無效,棄權一次并警告一次。
第19條 禁著點
棋子下在禁著點上,判著手無效,棄權一次。
第20條 禁止全局同形再現
全局同形再現是妨礙終局的唯一技術性原因,原則上必須禁止。
1、禁止單劫立即回提;
2、禁止假生類多劫循環;圖三黑A位提劫為假生。
3、原則上禁止三劫循環、四劫循環、長生、雙提兩子等全局同形再現的罕見特例。根據不同比賽,也可制定相應的補充規定,如無勝負、和棋、加賽等。圖四為本款所涉及的特例。
圖四
第21條 終局
1、輪到著手的一方提議終局,隨之放棄著手。如果對方不同意就此終局,則應允許對方著子。放棄著手方隨即恢復著手權利,對局重新開始,直至雙方一致同意終局。
2、雙方已經確認終局,如果盤上尚留有可爭之點,其歸屬按雙活方式處理。例如圖五A點。
3、雙方已經確認終局后,一方或雙方即使又發現了有效手段,也不允許重新開始對局。例如圖六黑A之類的有效手段。
4、對死棋和活棋的確認,對局雙方意見必須一致。如有爭議,重新開始對局,由認為是死的一方先下,以實戰解決。
第22條 計時
1、賽場和住地分離的,比賽開始時,棋手遲到不得超過1小時(含),超過這一時限判負。未超過這一時限的,在其規定時限內加倍扣除。暫停后續弈時遲到,一律打開計時器進入自然計時狀態,但不設遲到判負時限。
2、賽場和住地基本上同在一處的,比賽開始時棋手遲到不得超過15分鐘,超過這一時限判負。其他規定同上款。
3、雙方遲到應按以上兩款分別處理,直至判雙方負。關系到下一輪抽簽時,按第三章第17條第5款原則處理。
4、在不設規定時限或規定時限很短的快棋比賽中棋手遲到,應實施按時缺席讀秒。棋手在讀秒過程中入座,允許參加比賽。如讀秒過程告終,棋手即自動失去該局參賽資格。
5、讀秒至最后1分鐘超時而未著子,原則上應按判負裁決,但經讀秒方申請,也可視為放棄著手權使用虛著,改判棄權一次,允許續弈,繼續實施原先讀秒方式。
6、提子是著手的組成部分,包含提子的著手,必須全部提清之后方可按鐘,違者判警告一次,不改變計時器讀數。讀秒過程中出現提子,仍視全部提清為著手結束,應照常讀秒。
7、讀秒期間棋手在對方思考時間之內離席,須征得裁判員許可,每局僅限一次。其余情形的棋手離席,一律照常讀秒。
8、比賽開始之后,發現計時器故障和失準,讀數總和的誤差超過每小時2分鐘(含)的,應立即更換計時器,并參照雙方已用時間按比例撥正時間。誤差小于此數的,可以更換計時器但不改撥時間。單方面的時間讀數改撥,須經裁判長的認可。
9、比賽暫停時,裁判員應將前半段雙方用時記錄在案并經對局雙方確認。續弈時如發現計時器故障和失準,并且找不到前半段雙方用時書面記錄時,前半段用時判為雙方均攤,對執行裁判員另行教育和處罰。
第23條 賽場紀律
1、在比賽中下假棋、搞君子協定等作弊行為,一經查實,可對有關棋局立即判負或判雙方負。如現場已經宣布了比賽結果,已經按這一結果進行了下一輪抽簽,甚至在經過數局之后才證實作弊行為,仍允許作出部分或全部取消單方或雙方成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允許作出今后的停賽處罰。
2、棋手報名參賽后,無正當理由,部分或全部退出比賽除對有關棋局判負之外,允許作出今后的停賽處罰。
3、對于比賽中嚴重妨礙對方思考和擾亂賽場秩序的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允許判警告一次或判負。
4、比賽中和暫停時,當局者與其他人議論該局或者查閱有關資料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允許判警告一次或判負。
5、比賽中違反第二章第15條第5款交談規定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允許判警告一次或判負。
6、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競賽規程規定的開、閉幕式和其他禮儀性、公益性、宣傳性活動的棋手,除通報批評之外,根據情節和社會影響的嚴重程度,允許作出降一個名次發放獎金及停賽處罰。
7、在賽場中禁止正在參賽的棋手的手機、呼機發出響聲,初違者判警告一次,再違者判負。凡注視手機、呼機屏面顯示內容的,一律判負。已賽完的棋手及不參賽的棋手在賽場中使用手機、呼機的,由大會通報批評。
8、棋手在對局中違反賽會禁煙規定而吸煙者,判警告一次。再違者判負。
第24條 警告處罰
1、被判警告一次時,該局計算勝負時在原規定基礎上,被警告方罰出一子。
2、一名棋手在一局中,被判兩次警告,則判該局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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