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交通管理安全制度
引導語: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下面是yjbys小編為你帶來的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 安全教育及獎懲
1.1 公司每年應組織一次車隊全體職工參加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與考試。此項工作由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工程部配合。
1.2 對新入隊的駕駛員,必須進行時間不少于三天的交通及施工安全教育,了解本企業施工情況和道路運輸特點,掌握一般安全知識(施工安全、起重及機械安全等),熟悉所駕駛車輛的機械性能和安全性能,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1.3 特種車輛駕駛員及駐班的貨車駕駛員,必須選擇工作經驗豐富,責任心強,持有相關證件三年以上的人員擔任,同時,必須接受崗前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
2 交通安全的一般規定
2.1 汽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執照后,方可獨立駕駛車輛,嚴禁無證駕駛。開車前嚴禁飲酒,行車、加油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2.2行車前必須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燈、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2.3 汽車在起步、調頭、倒車、拐彎、過十字路口時,應“一慢二看三通過”,會車時,要做到禮讓三先(先讓、先慢、先行)。
2.4 進入公司大院內,各單位生產區域內的車輛必須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車速限制在10㎞/h以內。不準隨意鳴號,不準亂停放。
2.5 機動車載物,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
2.6 大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四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過車身,后端不準超出車廂二米,超出部分不準觸地。
2.7 大型貨運汽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三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過車身,后端不準超出車廂一米。
2.8 載重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身,后端不準超出車廂一米。
2.9 載重量不滿一千公斤的小型貨運汽車、小型拖拉機掛車、后三輪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身,后端不準超出車廂五十厘米。
2.10 嚴禁超限裝運(超長、超寬、超高),特殊情況需運輸應事先到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裝載物品要捆綁穩固,載貨汽車不準搭乘無關人員。
2.11 貨運汽車掛車、拖拉機掛車、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不準載人。但拖拉機掛車和設有安全保險或乘車裝置的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經車輛管理機關核準,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
2.12 貨車載人時,嚴禁超過核定人數,并應先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準乘人。
2.13 貨車進入高速公路時,除駕駛室和車廂經核準設有的固定座位外,其它任何部位不準載人。
2.14 貨車開動時,應待人員上下穩定,才能關門起步,嚴禁搶上跳下,腳踏板和保險杠嚴禁站人,起步時要查看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
2.15 機動車輛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停車后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車制動器,熄火掛檔。
2.16 凡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嚴禁進入公司大院內停放。
2.17 車輛進入高速公路應當配備故障車警告標志牌;規定安裝安全帶的車輛,其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必須系安全帶。
2.18 機動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乘車人不準站立,不準向車外拋灑物品。
3 安全行車注意事項
3.1 一般平直道路行車
3.1.1 保持適當的行車間距,避免追尾撞車事故發生。
3.1.2 控制好車速,在可見距離范圍內,遇到情況隨時能把車停住,以防萬一。
3.1.3 遵守右側通行規則。
3.1.4 注意觀察其它車輛行人動態,設法避免在混合交通道路上發生沖突點和交織點。
3.2 會車
3.2.1 會車時,保持適當的'側向距離。
3.2.2 會車時,前方有障礙物的車輛必須主動讓無障礙物的車輛先行,避免爭道行駛。
3.2.3 會車時,如遇有超越的車輛,應主動讓車,使對方通過,防止形成會車和超越車構成三角形式。
3.2.4 在山地轉彎處會車,必須嚴格遵守右側通行的規則。
3.2.5 在泥濘、光滑路面上會車時,應降低車速且嚴禁使用制動、猛打方向、猛加油、猛減速等易造成側滑的操作。
3.2.6 在視線不清的情況下會車,要減慢車速,開小燈行駛,主動注意避讓;夜間會車,在距對方150米時,要變遠光燈為近光燈,當距離50米左右時,要互閉大燈而用小燈,不準用防霧燈;在會車中,目光要避開光亮,而應移向黑暗處,避免會車造成目眩現象。
3.2.7 盡量避免在陡坡上會車,一旦會車時,下坡車要給上坡車讓路。
3.2.8 拖帶掛車的汽車會車時,應加大側向間距,盡量避開轉彎時會車。
3.3 超車
3.3.1 做好超車準備,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前車示意允許后超越,被超越車發現超車信號,應主動靠右,適當減速,做到安全禮讓。
3.3.2 掌握好超車距離,不要給被超越車感到突然。
3.3.3 避免迎面來車時交會超車。
3.3.4 嚴禁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避免形成雙重超車。
3.3.5 在干線上行駛,左側有支線時不能超車,右側道路會合點處也不能超車。
3.4 坡道行車
3.4.1 認真檢查車輛的技術狀況,必須保持制動器、轉向裝置、輪胎等完好的技術狀態。
3.4.2 控制好車速,特別要掌握好下坡行駛速度。
3.4.3 注意防止溜車。
3.4.4 汽車行駛在光滑路面的坡道時,應加大行車間距。
3.4.5 汽車上坡時,前邊有車應該適當延長車距。
3.4.6 通過傍山險路時,要特別注意觀察,盡量靠近峭壁一側行車,要注意車上人員、物質、蓬桿等不要與山石、樹木刮碰,如遇到會車,盡量靠近峭壁一側相會,以免臨近山谷邊沿,容易發生危險。
4 交通事故的預防
4.1 違章是事故的前因,事故是違章的后果。
4.2 加強車輛管理,提高車輛完好率。
4.2.1 車隊嚴格監督車輛完好情況和安全運行情況。
4.2.2 完善車輛使用、保養、修理等規章制度。
4.2.3 嚴格車輛檢查制度,除定期組織檢查外,平時應堅持出車前檢查。
4.2.4 提高駕駛員的素質,定期組織駕駛員參加培訓學習,提高駕駛員年度審驗工作質量,使年度審驗達到預期目的。
5 交通事故的處理
5.1 交通事故的定性
一般交通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人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的群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3萬元的事故。
5.1.2 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群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事故。
5.1.3 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6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的群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5.2 交通事故的上報
5.2.1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交通警察,聽候處理。
5.2.2 當事人發生一般交通事故后,必須及時向隊里報告,并同時向公司安全監察部、車隊匯報。(在交通警察部門結案后,上報裁定資料)
5.2.3 發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用電話或者傳真快速向公司安全監察部、車隊報告,次日上報事故的簡單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人員傷亡或者車輛受損等情況)。在交通事故結案后15天內上報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有關資料。
5.2.4 發生交通事故,車隊必須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現場協助調查處理。
發生有人員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司安全監察部接到報告后,派人協助事故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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