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試題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2016年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試題及答案
本文為大家整理的是關于國際經濟法的習題及答案,希望對各位考生有所幫助!
1.國際經濟組織的特征有哪些?
答:(1)它具有明確的目標或宗旨;(1p)
(2)它以締結條約或其他協議的形式而設立的組織;(1p)
(3)它是國家間的聯合,而不是凌駕于國家之上的組織;(1p)
(4)政府間國際組織在為完成其職能之限度內,在各成員國領土內享有特權與豁免。(2p)
2.雙邊投資保護條約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1)外國投資者的`待遇標準;(1p)
(2)征收或國有化及其補償;(1p)
(3)受保護的投資范圍;(1p)
(4)資本和收益的匯兌與轉移;(1p)
(5)代位權;(0.5p)
(6)爭端的解決。(0.5p)
3.國際重復征稅的要件有哪些?
答:(1)征稅主體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1p)
(2)同一的納稅人;(1p)
(3)同一的征稅期間;(1p)
(4)同一的納稅客體;(1p)
(5)同一或類似的稅種。(1p)
4.反傾銷法的特征有哪些?
答:(1)具有行政法的性質;(1p)
(2)目的在于通過采取反傾銷措施抵消傾銷對本國工業造成的損害;(2p)
(3)調整的對象是傾銷與反傾銷的關系;(1p)
(4)采取的救濟方式僅以征稅反傾銷稅等行政措施為主。(1p)
5.1996年7月27日我國某公司應荷蘭A商號的請求,報出某初級產品100噸,每噸鹿特丹到岸價格(CIF)人民幣3900元即期裝運的實盤。對方接收到我方報盤后,沒作承諾表示,而是再三請求我方增加數量,降低價格一并延長要約有效期。我方曾將數量增至300噸,價格每噸鹿特丹CIF減至人民幣3800元,并兩次延長了要約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蘭于8月26日來電接受該盤。我方公司在接到對方承諾電報時,發現巴西因受旱災而影響到該產品的產量,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從而我方拒絕成交,并復電稱:“由于世界市場價格變化,貨物在接到承諾電報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這一說法,認為承諾是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堅持要求我方按要約的條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執行合同,要么賠償對方差價損失40余萬元人民幣,否則將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