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京失業保險新規定
昨天,現代快報記者從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為了精簡辦事程序,南京正式取消失業人員名單7日內備案手續,用人單位只需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保經辦機構就可以了,省去了準備材料、書面審查等環節。
此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之前,用人單位須將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機構備案,備案審查的材料包括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解除合同的原因(比如個人違紀的'證明材料)等,有時由于用人單位的疏忽等原因,導致部分失業人員不能及時領取失業金。現在起,南京市取消失業人員名單7日內備案手續,用人單位無需在7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上述資料進行備案審查,只需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保經辦機構即可。
根據規定,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和7月新調整的低保標準750元計算,南京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最高能拿到1770元,最低是975元。
需要提醒的是,主動辭職是拿不到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須是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同時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辦理失業登記后有求職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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