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海南同時失業失業金卻不同是什么造成的么
據了解,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將現行最低工資標準提高160元,海口地區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430元。
根據相關規定:
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為失業前12個月的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平均工資的60%。所以,按前款規定標準計算的失業保險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類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照一類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的98%發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放。
也就是說,失業金領取的標準大于等于當地生活保障標準的150%;不大于最低工資標準。另外,失業金領取的金額計算基數為個人失業前12個月的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平均工資的60%。每個人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的不同,造成了失業保險金領取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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