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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考勤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1-12-16 08:45:54 制度 我要投稿

幼兒園考勤的管理制度范本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幼兒園考勤的管理制度范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幼兒園考勤的管理制度范本

  幼兒園考勤的管理制度1

  為進一步嚴明紀律,優化教風園風,促進我園教職工隊伍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精神及我園實際,現將我園教師考勤細則公布如下:

  一、考勤

  全園教職工在工作日期間,每天兩次按照規定時間簽到。一月內無遲到、早退、請假、中途外出、脫崗視為全勤。全勤者第一個月獎30元,下一個月連續全勤,每月增加10元(至學期末)。中間出現非全勤月,下一月全勤從30元重新算起。

  二、對事假的規定

  (一)工作人員因公、因私請假,都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

  因公請假,應按工作人員管理權限,事先向園長申請,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外出開會、辦事、學習一律向園長請假。

  因私請假,半天向分管園長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向園長請假,一律提前一天申請,批準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請假時,應在當天到崗前兩小時內請示,獲得批準后方可請假,上班一天內找園長銷假。離開崗位一律要事先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填寫《請假申請單》(由單位存檔),園長準假后,方可離崗。只有兩位教師在崗的班級,在無人接替的情況下不準請假。

  請假超過3天的,報局人事科備案。

  事假期滿,須及時向準假人銷假,單位及時將請銷假情況記入《請銷假情況登記表》。無正當理由超假的,作曠職處理。

  (二)因私請假期間的工資,7天以內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累計超過7天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5%;學期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2%;超過2個月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3%;考核年度內請假累計超過4個月的,停發工資,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參加職稱評聘。

  (三)不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人員作曠職處理。曠職期間停發工資。對曠職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作自動離職處理,終止用人關系;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予以辭退。

  寒暑假、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外出(本縣以外),1天以內(含1天)的,向園長請假,經批準后方可外出。否則,按事假(三)條相關規定處理。

  三、對病假的規定

  (一)工作人員因病不能上班,憑醫院病情證明履行請假手續,并按工作人員管理權限(參照事假)報批。請病假連續超過1個月(含1個月)的,需持縣級及以上醫院主治醫師出具的病情證明、相應醫院醫務科出具證明以及病歷卡和醫藥費賬單(原件及復印件)經縣教育局人事科審核后,方可按本規定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病情證明若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請假人員作曠職論處。對給其出具假病情證明者通過教育局報請縣政府,建議醫療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二)工作人員請病假7天以內,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2%;7天以上不滿1個月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25%;學期病假累計滿1個月,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5%;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工作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5%;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算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2%,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5%。

  (三)工作人員中獲得國務院工作部門聯合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和獲得國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稱號、省級勞模,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四)享受教科研津貼的人員,其津貼病假期間以實際工作時間計發。

  (五)學年累計病假6個月以上,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不能參加職稱評聘。

  (六)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病假期間的全部工資。并視情節,按事假第三條規定處理。

  (七)病假期滿,須及時銷假。確因病情原因,需續假的,要及時辦理續假手續。無正當理由超假的,按事假超假處理規定執行。確有重大疾病者,須報請主管部門領導批準。

  (八)補充規定

  1、教職工請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出示醫生診斷證明、假條、藥費單據等,并及時報告園長。

  2、教職工有病當天不能上班,須在上班前兩小時請假,上班后持醫院相關證明補辦手續。

  3、教職工在工作時間看病,應事先取得園長同意。急診就醫者可以由家屬代為請假,但病愈后必須持醫院出具的急診證明向園長補假。

  四、對上班時間外出的規定

  上班時間因私事外出,需持園長簽字的請假條外出,回來銷假。每次超過2個小時的,按請假半天計算;每次不超過2小時,每月累計按每2小時半天計算(四舍五入)。

  五、對婚假、生育假、喪假的規定

  (一)工作人員享受婚假正常7天,喪假(直系親屬死亡)可批準3~6天的假期。如結婚雙方不在同一縣工作,或者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可根據實際情況另給路程假。婚、喪假期間工資照發,路程費自理。

  (二)享受產假的女工作人員,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增加產假15天。對實行晚婚并晚育的女工作人員增加產假60天(共計不超過150天),對實行晚婚并晚育的男工作人員,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可享受7天以內的護理假。

  (三)享受上述假期人員,在假期內,工資和各項補貼照發。凡病假、婚假、喪假、生育假發生在假期間的,上班后假期均不另加。各種假期發生的時間有交叉的,亦不重復計假。期間上班的,按加班執行,每天不少于20元。

  六、其他規定

  1、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崗、串崗。本班教師有特殊情況確需倒班、替班的,需報園長批準備案。非園長同意,不得自行倒班、替班。自行倒班、擅自離崗串崗的,在班級和個人考核中按規定分別扣分。

  2、教師跨班頂班:空班頂副班,每天補助20元;空班頂主班,每天補助40元。

  七、附則

  (一)每月5日前,將上月考勤匯總表報局人事科,復核無誤后送交局計財科。

  (二)以上各項扣發、停發的款項一律由幼兒園收繳后,于每季度末統一交局計財科,由局計財科將該款項計入本單位賬戶,用于本園職工臨時代課、津貼補貼等補充支出,并實行專項審計。

  (三)對以上各項規定,本人拒不執行者,從嚴處理。

  (四)幼兒園執行不嚴,每學期出現瞞報漏報2人(含)以下者,給予分管園長行政處分,園長通報批評;瞞報漏報4人(含)以下者,分管園長撤職,園長行政處分;瞞報漏報5人(含)以上者,給予園長、分管園長撤職處分。

  幼兒園考勤的管理制度2

  (一)辦公制度

  1、辦公時間集中思想,認真工作,不看與本工作無關的消閑書,不干私活,不吃零食,辦公室內不得大聲宣嘩,不影響同事的辦公,提高辦公效率。

  2、上班時間不上網聊天、游戲、購物,不手機聊天;空班時間不串班,不在園內或宿舍打牌。

  3、辦公室、辦公桌物品擺放有序,保持整潔,辦公桌上不得有食品。

  (二)當班制度

  1、準時或提前上班,不遲到,不早退。

  2、嚴格按作息時間和工作計劃組織開展一日活動。

  3、當班時間一律穿平跟鞋、低跟鞋,不穿拖鞋,不穿細中跟鞋,不披肩散發,不戴耳環戒指,儀表整潔、大方得體。

  4、當班時間不接待來客來訪,盡量不使用通信工具。

  5、當班時間不離開幼兒,確保所有孩子在老師的視線范圍內,保證孩子的安全。

  6、提前一天做好教學活動的各項準備,按計劃開展各項教學活動,不隨便更改活動內容。

  (三)請假制度

  1、有事有提前或及時向園領導請假,自覺遵守請假制度。

  2、請事假需事先向領導申請,并遞交書面申請,經領導同意后方可執行。特殊情況電話請假,但事后必須補交書面申請。

  事假期間在外旅游,一經發現,作曠職處理。事假滿一個月的,不享受當月崗位獎全部及自籌獎金。(事假期間如跨星期、節假日,則周六、周日、節假日都連續計算。)

  3、請病假需及時向園領導說明,病歷卡和病假條須在第二天或上班時主動交園領導。如無病歷卡和病假條則作事假處理,不向領導請假的作曠職處理。

  請假需有醫生證明,并提前給保健醫生查閱;特殊情況(住院、開刀)領導班子商量決定具體操作。病假期間在外旅游,一經發現,作曠職處理。特殊情況(特殊病例)由教代會討論商議決定處理意見

  4、如有急事需要處理,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請零星事假,零星事假應該提前向領導請假,每次不超過兩小時,每月不超過兩次累計三小時,不影響出勤獎;超過兩次,則合并計入事假。

  5、不經請假無故不來上班,或中途私自外出,一律按曠職處理。

  6、婚、喪、產假按上級規定給假。如果產前請假休息,產假休息以產前一個或半個月起計算,遇到假期,寒假延長產假,暑假延長五個月產假。

  (四)代班制度

  教職工代班由行政統一安排:原則上請假二天以內的,教研組長安排并記錄,一天假由同 班 老師代班,二天以內的由同階段教師代班,三天以上行政統一安排;午睡可安排保育員代班。

  1、行政、教師開會半天的,則自己調課,一天以上的則行政統一安排;教職工參加孩子家長會需有通知憑證,且自行調課,不作請假處理。

  2、后勤保育員請假一天以內的,后勤安排同階段保育員代班,兩天以上統一安排代班

  3、每周一、三中午12:45—14:00教師教研活動,由保育員進班看護幼兒午睡,每周五下午教研組長六認真工作檢查。

  幼兒園考勤的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總則

  1.為加強公司員工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職能分工

  1.公司各部門設一名兼職考勤管理員,負責本部門考勤記錄、統計、報送工作,對部門考勤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2綜合管理部人事崗負責公司員工請休假、出差的備案登記,月末進行相關單據和各部門考勤報表核對匯總,編制考勤報表,發相關部門負責人確認簽字后呈常務副總審批;

  第三條 考勤周期

  每月考勤周期為上月26日-本月25日。

  第四條 考勤要求

  員工必須遵照其服務崗位所規定的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做到不曠工、不遲到、不早退。

  第五條 作息時間

  1.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2.周六、周日正常休息,如需加班上下班時間同正常工作日;

  3.因工作性質不能按照公司規定上下班時間的部門、人員可作適當調整,但須報總經理核準后到綜合管理部備案。

  第六條 遲到(早退)

  1.超出正常規定上班時間30分鐘以內到達視為遲到;員工非工作需要,擅自提前下班時間30分鐘以內視為早退,遲到早退扣款50元/次;超過30分鐘(含30分鐘)的,每次按半天事假論;

  2.因公務關系而遲到(早退)者,須提前請示所屬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告知部門考勤管理員按照正常出勤處理,未經請示者按遲到(早退)處理。

  第七條 曠工

  1.未經請假無故不上班或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崗者為曠工;

  2.員工無故曠工1天,扣除3天固定工資,并處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50%;

  3.員工一個月內曠工3日以上(含),屬嚴重違反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除按第七條第2款扣除相應工資外,公司還可予以立即辭退,而不需任何事先通知或給予補償。

  第八條 出差考勤

  1.出差是指因公需要離開公司外出辦理公務;

  2.員工因公出差須填寫出差單,由部門經理審批后報分管領導審批,于出差前報送綜合管理部備案;

  3.出差期間休假需在考勤中如實反映。

  第九條 請假、休假管理

  假期類別,公司假期分為休假、法定節假日、調休假、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陪護假、年假。所請各假如遇休假日,不另補假。

  第十條 請假規則

  員工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按規定審批權限呈報,批準后在請假日(或時間段)前報綜合管理部備案。特殊情況,應先用電話申請等形式得到有審批權限領導的批準,并于三日之內補辦請休假審批手續,報綜合管理部備案。未辦理請休假手續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假期已滿未準續假仍不到崗者以曠工論處,所有請假期滿須到綜合管理部銷假。

  第十一條 請假審批權限如下:

  1.員工請假,一天以內(含一天)的可由部門經理批準;三天以內(含三天)由分管領導批準,三天以上須由總經理審批;

  2.部門經理請假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三天以上須由總經理審批。

  第十二條 休假

  休假是指公司統一安排的休息日。

  第十三條 法定節假日

  員工每年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部分公民休假日:三八婦女節,女性員工休假半天;

  具體以國家發布的為準。

  第十四條 事假

  1.因事必須本人處理者可請事假,事假扣除當日崗位工資;

  2.事假可用加班充抵;

  3.月累計事假超過3個工作日,并處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0%;月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扣除當月全部績效工資;事假未經批準,以曠工論處。

  第十五條 病假

  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醫療期計算: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病假期間工資:

  (1)非全月病假,按照月固定工資的70%來確定,當天工資=固定工資÷當月應出勤天數×70%;月病假超過10個工作日,不予發放當月績效工資:

  (2)職工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工齡不滿2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滿2年不滿4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80%;滿6年不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90%;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3)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4)病假工資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3.病假須有醫院病歷及醫生開具的休息證明(必須是二級(含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證明),并在病假結束時,向綜合管理部提供病歷、醫生診斷證明、用藥明細等相關材料;

  4.通過假證明、假病歷等手段獲取假期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公司除扣除病假期間已支付的工資外,還將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5.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康復,但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作換崗處理;員工醫療期滿,仍不能痊愈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6.員工工傷的參照國家勞動政策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婚假

  1.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職工,在進入本公司后登記結婚的,可享受一定時間的婚假。婚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的,不另補假;

  2.婚假天數的計算以領取結婚證時的年齡為準;

  3.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領取結婚證的,方可在本公司申請婚假,婚假需在領取結婚證后半年內一次休完;

  4.員工申請婚假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所在部門負責人,并做好交接工作。同時必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綜合管理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結婚證明。

  5.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婚假期間享有正常的工資待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第十七條 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公司將給予員工5天的喪假,如果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給予職工2天路途假。職工在休喪假和路途假期間,享有正常的工資待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第十八條 產假

  1.懷孕的女職工,由開始妊娠第3個月至第6月末,每月享有一天產檢假;由第7個月初至第8個月末,每月享有兩天產檢假;第9個月開始至產前每周享有一天產檢假。產檢假享有正常的工資待遇;

  2.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者可增加產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

  3.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憑醫院證明,給予15天帶薪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帶薪產假;

  4.產假期包含正常休息日、其他所有假期;

  5..休產假必須于預產期前四周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并出示醫院出具的證明;

  6.休產假期間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 哺乳假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給予1小時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個嬰兒,增加哺乳時間1小時。

  第二十條 加班及調休

  1.員工加班需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報部門經理、分管領導及總經理審批,報送綜合管理部備案;

  2.除工程現場因值班需要外,其它部門應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非特殊原因不提倡加班;

  3.對加班員工,應盡可能安排同等時間調休,且應于加班后一個月內調休完成,對確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調休的,予以計算加班工資,加班申請單作為加班計酬的唯一憑證;

  4.周末加班的,加班費150元/天;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加班費230元/天;

  5.員工調休也須辦理請休假手續,并于請假事由中注明加班的時間。

  第二十一條 年假

  1.職工在公司內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方可享受帶薪年假;

  2.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工作時間確定,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休年假10天和15天的需出具社保繳納證明,工作年限以社保繳納為準。

  4.國家法定節假日、正常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5.年休假按自然年度計算,有效期為一年,不累計到下個年度。

  6.出現以下情形的,不享受當年的年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7.如果職工已享受當年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8.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有正常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一條 銷假

  員工如因工作需要,提前結束休假,要到公司人事崗辦理銷假,否則出勤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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