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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地質災害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地質災害管理制度1
第一節汛期值班制度
為加強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確保信息渠道暢通,增強應急反應能力,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汛期地質災害值班時間定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1日。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或推遲值班時間另行通知。
二、汛期值班人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做好地質災害日常預警、預防和相關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對轄區內地質災害點的監測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巡回檢查;在出現突發性地質災害時,迅速、準確、及時上報有關情況;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聯系,為組織搶險救災工作提供準確依據。
三、在汛期值班期間,值班領導和值班工作人員不得離區外出。特殊情況必須外出的,須報經分管領導或主管領導批準,并做好工作移交。
四、汛期值班期間,值班領導和值班人員必須保證手機、值班電話24小時處于良好的通訊狀態,確保聯系暢通。
五、值班人員在接到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報告時,必須認真做好記錄,并將情況及時上報值班領導或主要領導。隱瞞不報或拖延時間上報,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追究責任。
第二節災情速報制度
一、地質災害災情速報的內容包括:地質災害發生的地點,發生的時間,地質災害類型、規模,地質災害發生的原因,發生地質災害涉及的范圍,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發展趨勢,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二、在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值班中,值班人員接到地質災害災情報告時,必須迅速詳細了解災情,做好書面記錄,并在規定時間內將詳細情況向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報告。
三、汛期值班人員玩忽職守,對地質災害災情隱瞞不報或拖延時間上報,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追究責任。
第三節汛前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制度
為掌握地質災害隱患的分布、發生、發展規律,科學合理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的“汛前”是指每年5月1日前;本制度所稱的“汛前調查”,是指汛前進行的查明地質災害隱患的分布、類型、規模、危險程度、危害性等勘測調查活動。
二、排查主要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已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三、對已登記在冊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危險點,應向基層了解情況,存在重大隱患的,赴現場調查核實,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四、排查結束后,及時編制地質災害排查報告,并將報告主要內容上報相關部門。
第四節汛中巡查制度
為加強汛期地質災害監督管理,強化群測群防網絡體系建設,減少地質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汛中”是指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本制度所稱“汛中巡查”是指對轄區范圍內地質災害隱患點、危險點進行巡回檢查。
二、地質災害汛中災情險情巡查應做好書面記錄。
三、地質災害汛中巡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方式進行。
四、巡查中發現新增地質災害隱患,應查明隱患規模和受威脅人數、潛在經濟損失、成因及發展趨勢,提出防災措施,填寫《地質災害隱患報告表》。
五、巡查內容:領導是否重視;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人員是否到位;監測人員工作是否認真負責;是否采取有效的監測方法;監測記錄是否完整;監測人員是否掌握險情發生時組織群眾轉移的路線、避災地點;防災預案制定和落實情況、監測人員及預警信號、值班制度執行情況、交通通訊系統建設情況、隱患點發展趨勢等。
六、巡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地質災害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第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資質等級與業務范圍
第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
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第七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且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第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十條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第十一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第十三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六)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七)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
(八)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九)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戶網站上下載。
第十四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五條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十日。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
第十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換發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發現達不到原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單位,可以在取得資質證書兩年后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換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資質單位的資質條件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類別和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有關技術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停止從業活動,并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條件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條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或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于本辦法實施后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審批機關申請換領新證。逾期沒有申請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原資質證書一律無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管理制度3
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1、 管理程序
廣西建筑施工模板及作業平臺鋼管支架構造安全技術規范
(db45t618-2009)
安全管理施工安全是關系到整個治理工程是否能順利進行的關鍵,因此在工程管理過程中應加強施工安全管理,應做好如下工作:
a.要對是否落實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各項安全技術要求、是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是否執行施工項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設備設施交接、驗收、使用制度進行檢查。
b.各施工單位除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應包含有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外,對抗滑樁豎井開挖、危巖清除、高邊坡施工等還應編制專門的施工安全管理細則,每日上工前有安全培訓記錄和安全交底記錄、施工期間應有安全檢查記錄。
c.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場地地處高危險區域,應有針對性地編制有雨季地質災害防御預案和施工安全應急預案(特別對泥石流溝道內施工、高邊 坡下施工、危巖體附近施工的必須編制兩預案),對上述預案未編制或編制不 合理的可要求其停工完善后再復工。
d.施工期間應加強對地質災害體的安全檢測工作,業主代表要檢查個 施工點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和監測員,是否有安全檢查記錄和監測記錄。
e.應要求施工單位隨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監督并保證安全生產保障 體系的正常運轉、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與不安全因素,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f.對施工中發生因工傷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做好現場保護,及時上 報,并協助事故調查組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制定并落實各項防范措施,認真吸取教訓,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見;不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方面提出整改意見和辦法,予以消除。
g.對施工現場各種施工架、防護架、安全網等設施進行檢查,對不符 合安全技術要求的做法要求及時糾正;施工臨時用電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 設計或方案,嚴禁拖地線和超負荷用電,應有專職電工管理用電;檢查施工現 場是否做好防風、防雷擊、防洪水、防地質災害措施
2、現場管理(危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安全技術)
現場標示牌、警示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沒有上墻
沒有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員不到位、沒有按設計進行防護隔離
交底人簽字 交底時間 年 月 日 班組長簽字 安全員簽字 被交底人簽字交底人簽字 交底時間 年 月 日 班組長簽字 安全員簽字 被交底人簽字
施工日志沒有去安全工作記錄
1、 所有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企業安全生產的、戴好安全帽防護用具;嚴格執行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行職工安全守則,堅持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 不能擅自外出打獵、捕魚、游泳,不采食不知名的蘑菇、野果、野菜,上班前不喝酒。
3、 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法勞動紀律'三違'行為。
4、 施工現場應拉好警戒線,現場內危險部分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禁止施 工影響區段車輛和行人通行。
5、 場地內的油料和其他易燃物品,妥善存放,嚴禁煙火靠近,配備干粉滅火器, 并設有'禁止煙火'的安全警示牌。
6、 現場用電符合用電安全要求,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分別設置,各種電器 設備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接地和各種安全保護裝置。
7、雷雨季節避免施工并做好防雨防雷措施。
8、施工機械、電氣設備非操作人員不得亂動。
9、特殊工種要持證上崗。
10、施工前,應對施工區域內存在的各種障礙物,如建筑物、道路、溝渠、管線、舊基 礎、墳墓、樹木等,凡影響施工的均應拆除、清理或遷移,并在施工 前妥善處理,確保施工安全。
11、交接班時,作業人員對自己使用的的機器、工具應進行詳細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處理;班長班前應布置任務及交待使用設備,勞動組合,具體安全注意事項,認真執行班組安全工作規定。
12、危巖體施工時采用雙排腳手架和竹跳板對工作面進行全封閉式作業,在危巖施工平臺的底部、正面及兩個臨空側面利用φ40mm 鋼管腳手架支架平臺, 鋪設和捆綁竹跳板形成封閉的作業系統,防止危石在解體過程發生崩落掉下。
13、搭設腳手架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
14、采用靜態爆破法必須注意: (1)應按實際施工的環境溫度選擇破碎劑的'型號,嚴禁錯用或互換使用。并 且裝運破碎劑的容器不得用有約束的容器,以免雨水侵入,發生噴出、 炸裂傷人。
(2)裝填炮孔時,操作人員要戴防護眼鏡,在灌漿到裂縫出現前,不得在近 距離直視孔口,以防發生噴出現象,傷害眼睛。
(3)破碎劑漿體稍具腐蝕性,工作完畢后應及時洗手洗臉,嚴防堿性刺激皮 膚。如藥液碰到皮膚或進入眼睛,要立即用水沖洗
(4)攪拌后的漿體應在 3min 內填孔完畢,攪拌中發現漿體迅速升溫且燙 變干,應將漿體舍棄不用,若用人工攪拌時,必須戴橡膠手套。 (5)不同型號破碎劑不可混用,嚴禁勾兌其它化學品。
(6)嚴格防潮,拆包后盡量用完。
(7)嚴禁在雨天施工。
(8)靜態爆破安全距離 10m,施工前應搭好安全防護措施。
15、開挖土石方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下進行作業。
16、開挖過程中如發現滑坡跡象(如裂縫、滑動等)時,應暫停施工,必要時,所有人員和機械要撤至安全地點,并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17、嚴禁在作業平臺上超負荷堆放爆破石塊或其它材料,交接班時要將工作平 面上的石塊等堆卸物下落到山腳或其它安全地帶。
18、清除廢石用卷揚機運至山腳下平緩處堆放,廢石應用水泥漿固化。
19、土石方外棄時,施工前應根據工程需要、運輸車輛、交通量和現場狀況,確定運輸路線。現場應根據交通量、路況和環境狀況確定車輛行駛速度,并于道路明顯處設限速標識。
20、土石方運輸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速度均勻,不得忽快忽慢;在社會道路、公路上行駛時,不得遺撒,且應遵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道路 上行駛時,應遵守其限速等交通標識的管理規定。
21、保護治理危巖區的周邊環境及自然地形,限制不利于危巖穩定的人類活動。 坡腳需設一名安全崗哨,禁止人員通過。
地質災害管理制度4
1、及時了解掌握氣象信息,增強預防臺風、暴風雨、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能力,防止坍塌、倒塌和觸電事故的發生。
2、每次臺風、暴雨來臨之前,要認真組織檢查,重點檢查臨近山坡的'建筑物、道路,簡易排檔等,及時整改隱患。對來不及整改又涉及到人員安全的,應迅速組織人員撤離,確保人員安全。
3、臺風、暴雨過后,要組織對現場進行復查,確認無隱患后,才能正常經營。
地質災害管理制度5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做好礦井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杜絕重大地質災害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辦法》、《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安全監察實施細則》、《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要求,制定本體系。
第二條 嚴格執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地質災害原則,以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為目的,抓好技術指導監督和現場管理兩大環節,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大本公司川豐煤礦地質災害防治力度,落實責任,保證防治地質災害工程的正常進行,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第三條 由總工程師為領導,科和其它相關單位具體負責防治地質災害技術管理,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統一協調指揮工作。
二、基本任務
第四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規程、規定、指令。
第五條 加強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基礎工作,做好礦井水情、地質災害的觀察、分析和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
第六條 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進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患制訂相應的防治措施,并分責任定期落實。
第七條 根據礦井年度生產接續情況,安排各類補勘工程和防治地質災害工程計劃。
第八條 落實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任務的實施,監督檢查各類防治地質災害工程施工質量和工作進展情況。
三、崗位職責
第九條 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總責。
第十條 總工程師是防治地質災害技術管理責任體系的具體領導者,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修改和實施防治地質災害總體規劃,審批防治地質災害施工措施。
第十一條 副礦長對分管的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責具體的防治地質災害工程的組織和落實。
第十二條 安監科科長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安全監督檢查責任。
第十三條 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總經理做好防治地質災害技術措施的審批和實施。
第十四條 地質測量科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水文地質分析、水情水患預測預報和探放水工程設計。
第十五條 生產技術科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措施的技術業務管理。
第十六條 機電科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所需的機電設備配置、管理、使用、維護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供應科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器材管理、供應和保障。
第十八條 調度室負責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信息處理和調度指揮。
第十九條 安監科負責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安監科負責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區隊長對所在工作地點地質災害防治和承擔的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任務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區隊技術人員對承擔的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任務負直接技術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每一名員工有自保、互保和發現水患及時報告的責任。
四、部門職責
第二十三條 地質測量科是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責任部門,在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的具體業務。
(1)加強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基礎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質資料,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要齊全、準確,圖紙資料要完善可靠、填繪及時。
(2)做好礦井水文地質分析、水情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為公司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供水文地質依據。
(3)加強對老空區和頂板含水層賦水情況的分析、探查和管理,嚴格制訂探放水工程設計,逐級審批,并嚴格監督執行,徹底消除礦井地質災害隱患。
(4)編制礦井年度防治地質災害工程計劃和年度礦井地質災害預防計劃,并督促計劃的落實與實施。
(5)參與防治地質災害工程措施的審批、檢查和技術指導。
(6)排查礦井地質災害隱患,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的重大地質災害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和礦領導匯報。
(7)推廣應用水文地質物探、涌水量預計、水患監測和突水預報等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科技含量和技術水平。
第二十四條 生產技術科根據井下采掘工程接續情況和有關水文地質條件,負責防排水系統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設計,井下專門防治地質災害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審批、落實,并直接參與礦井水情地質災害處理的技術指導工作。
(1)井下采掘生產任務的安排,必須保證不會引起大的水患災害。
(2)對有發生礦井地質災害危險的區域設計專門防治地質災害工程或防水隔離煤柱,并督促執行。
(3)審批處于富水區域的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先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設施,并檢查落實情況;無防水設施安排的作業規程不能審批。
(4)井下發生水情隱患,要及時安排人員到現場查看,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和領導共同制定針對性措施,避免對生產和安全造成影響。
第二十五條 機電科在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起著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點的設備運轉都需要機電部門做出可靠保證。因此,機電科負有礦井防治地質災害機電設備選型、保障供給、方案制訂、設備使用與維護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責任。
(1)管理并檢查井下各排水站、點及采掘工作面排水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轉。
(2)審核采掘作業規程和專門防治地質災害工程中防排水設備的選型、配備、供給等方面的工作,并從管理方面抓落實。
(3)與有關業務部門和領導一起制訂有關防排水方案,并具體落實井下采掘巷道排水管網的敷設工作。
(4)當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較大,采掘區隊無法正常處理時,由機電科具體協助有關防排水責任區隊進行處理,并進行現場排水工作的巡回檢查和技術指導。
(5)每年組織一次排水設備正確使用和故障排除的`短期培訓,使區隊解決日常排水工作。
第二十六條 供應科是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器材供應、儲備和保管的部門,負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責任。
(1)嚴格管理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器材的采購工作,保證器材的優質、可靠、完好。
(2)平時要儲備好礦井發生水災所必須的搶險材料,并設專庫、臺賬管理。
(3)保證采掘區隊正常排水設備的供給,特殊情況下,要想方設法保證礦井防排水器材及時、足額到位。
(4)夏季防洪物質要專人、專庫、專帳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 調度室值班人員要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重點工程施工地點的出水情況,出現地質災害隱患要有序地調度處理。有涉及地質災害影響施工地點的班中匯報要記錄地質災害處理情況。
(1)對井下有地質災害隱患地點的水情信息進行詳細記錄,并及時調度處理。
(2)發生大的突水或其它地質災害險情時,要及時調度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并安排有關單位迅速、正確處理險情。
(3)各種防排水設備、材料,要及時安排調運,保證按時到位。
(4)參與有關防排水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5)在處理險情時,要安排專人查看現場,做到情況明了、指揮得力,必要時現場指揮調度。
(6)負責夏季三防的專項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條 安監科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及上級有關法令、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全面監察。在采掘生產過程中,對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管理實施全動態安全監督檢查。
(1)參加各類防治地質災害技術措施和一般作業規程中防治地質災害內容的審批,并對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安排專職人員對采掘工作面或其它有地質災害隱患地點進行現場跟班,隨時檢查當班水情水患處理情況,認真填好記錄;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險情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3)對安全信息卡上有關水情信息及時處理,反饋到有關單位和領導處理,防止耽誤水患的處理而造成地質災害事故。
(4)負責對地質災害事故的組織、分析、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通防科擔負著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編制措施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直接責任。
(1)通防科要根據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的安排,及時鉆進、疏通各類探放水和泄水鉆孔,并按規定安裝花管、套管或引水管等。
(2)凡采掘區隊無法完成的探放水任務,由通防科負責施工,開工前要編制專門的施工措施,并報礦技術部門、安監部門等審批。
(3)對井下打鉆、疏通的各類探放水和泄水鉆孔的區域、地點;鉆孔孔徑、鉆進時間等有關參數做好詳細記錄,建帳入柜保管,以備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查看。
(4)協助相關區隊做好其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
第三十條 機電隊擔負著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直接責任。
(1)負責各排水站、點的排水管路、水泵等設施的安裝。
(2)各類排水設施的安裝必須按要求及時到位,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
(3)協助有關區隊做好其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
(4)負責礦井主排水系統的使用和維護,經常檢查其運轉情況,確保其正常運行。
(5)每年雨季前,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進行一次主排水系統的聯合試運轉工作,并確保各井筒安全度汛。
第三十一條 各采掘區隊擔負著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編制措施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直接責任。
(1)編制作業規程必須包含有關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內容,在作業規程、措施的學習、傳達、考試過程中必須將有關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同時進行。
(2)隊主要負責人必須全面掌握作業地點及其附近的水情資料,并有防范地質災害的可靠辦法;在班前會等有關會議上向職工交待清楚水情地質災害和應采取的可靠措施。
(3)制訂防治地質災害措施和避災路線要切實可行,并嚴格按審批后的措施執行。
(4)在有水情隱患地點施工時,要加強對工作地點和附近區域的水情觀測,要現場交接班,并將水情交待清楚。發現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并報告礦調度室;情況危急時,要首先保證職工人身生命安全。
(5)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圓滿完成礦領導交給的各項防治地質災害任務。
(6)做好施工地點的各項防排水日常工作。
五、責任追究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遵照本規定,認真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凡未按規定執行、影響生產危及安全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凡違反本規定而造成事故者,按危害程度追究責任。 凡在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表現突出,對煤礦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有關單位或人員,按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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