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章 論《青苗法》-《蘇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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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豐年種地,收益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
“其后田者取其二,牛者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食僅其一。”
“五歲之耕,必有一年之兇,豐歲衣食尚不足,兇歲難免于饑寒。”
“也就是說,小民借貸,利息是種田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收益又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所以換算成實際利率,應為總投入的百分之四十。但是得田耕,得牛犁,得稼器用。”
“用參政之法,理論上小民僅僅可以減去了百分之十的利息,可是耕田牛犁稼器這些后續呢?還不是得將借來的錢,轉手從富戶手里租用?”
“遇到兇歲,民間還可以緩交租欠,可一旦事情交給胥吏之手,他們會同意嗎?”
“又多少小民會因為這百分之十利息的好處,去得罪提供耕田牛犁稼器給他們的富戶?”
“還有富戶們提前收了錢,將耕作的風險轉嫁給了政府,小民們卻沒有這樣的機會,那接下來會發生什么情況?名為抑兼并,而實為助兼并!”
“因此說,青苗法,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這條,并沒有實質內容。這個法,對小民也并沒有任何好處。就是打著救民的旗號,打擊了民間借貸,讓富戶沒有了風險,由國家直接接盤,從小民身上刮油而已。”
“其余的問題還有很多,國家這么做風險很大。如果介甫公能夠正視這一條,愿意與我展開討論,蘇明潤隨時恭候。”
后世專家們一番偷換概念支支吾吾,讓大家在印象里,將宋代民間農業借貸,利息從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換成了本金的百分之八十;然后模糊了年利率的概念和手續費的概念,讓大家以為,青苗法的利率真的只有百分之二十。
還有就是,北宋借貸乃是普遍現象,但是是不是就意味著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貸,也是普遍現象?
其實文獻資料就擺在那里,之所以被騙了這么多年,以前怪信息不暢,之后只能怪自己不主動學習研究,也算是活該。
商品經濟發展到宋代,其實民間借貸已經非常普遍。
宋人筆記中提到過,“大賈之室,捻散金錢,以逐十一之息,出納百貨,以收倍稱之息,則其居必卜于市區。”
就是說進行貨幣兌換,短期借貸,收息一分,做生意,利潤一倍。
關于農業借貸,也有很多規定,太宗朝就有規定:“富民出息錢不得過倍稱,違者沒入之。”
“有取富人家谷麥貸息不得輸倍,未輸稅不得先償私負,違者加罪。”
“民負息錢,無得逼取莊土,牛畜以償。”
一直發展到“諸路州縣約束人戶,放貸米谷,只備本色交還,取利不過五分,不得作米錢算息。”
最高百分之五十,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當然最后這條是南宋才明文規定。
自唐井田制崩潰之后,“縣官失養民之權,轉歸于富人。”帶來了民間借貸的繁榮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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