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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的績效審計
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總體目標是在摸清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總體規模、相關政策執行情況的基礎上,進一步突出導向、優化結構、聚焦重點、提高績效,促進完善城市建設投入機制和形成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文章,歡迎大家閱讀!
一、城市建設專項資金政策制定、執行及效果情況
1、檢查當地政府是否為提高城市建設投融資能力,完善城建項目建設償債機制,加強和規范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保障專項資金安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出臺如《城市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加快城市建設發展的相關具體政策規定,如明確專項資金的籌集渠道,明確已列入專項資金籌集范圍內的所有項目,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拒交、扣交,原則上不予減免等。檢查當地住建部門等是否為規范城建資金撥付程序,加強城建資金管理,提高城建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會計法》及《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出臺如《城建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辦法。對城建資金的管理范圍、資金的申請、資金的撥付及資金的監督審查等方面作出明確要求和規定。此外,掌握城建發展類的各項專項資金的界定范圍,分析各自支持方向、扶持對象和用途是否相同或相近,提出能否予以歸并整合的建議。
2、當地財政等部門是否按照本市城市建設政策的要求籌集、使用和管理城市建設專項資金。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的歸集和使用是否遵循統籌安排、規范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控制風險的原則。通過掌握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籌集渠道(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城市建設稅費收入(如土地出讓凈收益、城市建設維護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于城市建設部分及城市供電附加費等);中央、省補助用于城市建設的專項資金;城建投融資平臺國有資產轉讓和處置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建設的資金;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設的財政性資金等),評價用于城市建設的財政專項資金是否應收盡收、規范籌集。重點審查各收繳單位有無不按規定將專項資金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坐收坐支的。
3、通過分析近幾年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的總量和增幅是否有明顯提高,專項資金的籌集規模是否與保持與當年相關財政收入同比例或者略高于的水平增長,分析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原因,提出完善相關政策的意見和建議。如調整和優化城市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方面的建設性意見。此外,分析專項資金能否采取基金化、市場化運作模式,厘清扶持對象、環節、標準,采用股權投資、項目補助、融資引導、政府資助等方式進行支持,吸引社會資金參與項目建設等。
二、城市建設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況
1、審查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用途情況。當地政府是否明確專項資金的用途,如用于市級重大城建項目的資本金投入;用于償還市級重大城建項目貸款本息;用于向指定融資平臺的投資、補貼和貼息;用于市政府批準的其他用途。重點審查專項資金在項目篩選和資金分配環節是否引入競爭機制,精選財政扶持項目,變分散支出為集中支出,根據實際發展狀況、建設規模,聚焦重點,統籌安排,避免“灑香水”。
2、審查城市建設專項資金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關注重點工程投資計劃是否有調整,調整依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規,有無未經批準自行調整投資計劃的情況;關注投資計劃執行的準確性、及時性,投資計劃確定的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分析進度滯后或超前的主要原因;通過抽查,關注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立項的充分性與必要性。關注計劃安排的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的具體撥付對象及項目名稱(含實施單位、項目主要內容、建設期限、總投資、經批復的項目設計文件、工程概算、工程變更、年度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以及開工和竣工時間等)。
3、審查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使用方式情況。即財政等部門是否按項目安排支出,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分別采取資本金注入(即鼓勵城建投融資平臺積極籌措社會資本,形成多元化投資結構,提高城建投融資平臺融資能力等)、直接投資(即按照資金來源性質和政策規定,用于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補助(即用于準經營性和經營性項目)、貸款貼息(即用于準經營性和經營性項目)、償債(即依據經政府批準的償債計劃,安排用于城建投融資平臺償還城建項目政府債務支出)、回購(即對采用“企業投資、政府回購”的非經營性項目,按照政府授權部門代表政府與投資企業簽訂的非經營性項目回購協議,安排城市建設發展資金支付回購款)等方式使用。
4、審查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情況。
(1)城市建設專項資金收支預算編制情況。財政等部門負責城市建設專項資金收支預算及資金年度支出計劃的編制,經批準后執行。審查財政等部門是否按投資計劃及項目建設進度及時撥付專項資金,是否滿足項目建設進度需要,是否存在超前或滯后撥付的現象。是否存在“邊執行預算、邊制定計劃、邊落實項目”的現象。經批準的投資計劃有無嚴格執行,擅自調整。對下撥的資金是否與項目實施單位定期對賬,并以項目結算為依據,嚴防超撥現象發生;城建投融資平臺等專項資金使用部門對資金的撥付是否嚴格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撥付、使用,撥付的依據(如中標價或審定后的工程結算價)是否完備。
(2)城建投融資平臺等專項資金使用部門投融資情況。城建投融資平臺等專項資金使用部門是否創新機制,實現投融資平臺的“造血”功能;是否將城市基礎設施“無償使用”轉變為有區別的“有償使用”,將城市資產由政府“獨家管理”轉變為“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是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將城市建設“籌錢開發”轉變為“借力開發”,加大城建重點項目工程的融資力度,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市場化、服務社會化、發展產業化、監管法制化,保障年度城建資金需求的平衡。
(3)城市建設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情況。城建投融資平臺等專項資金使用部門是否切實履行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職責,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等規定,加強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的核算管理和制度建設,強化內部監督。并定期向市財政、建設、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表和項目執行情況表。城建投融資平臺等建設單位和其主管部門必須按批準的資金計劃、工程概(預、決)算、工程進度和用款程序使用專項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不得轉移或挪作他用,不得擠占和重大損失浪費,不得將專項資金違規用于“三公”經費和工資福利等一般性支出等。未經市政府批準,建設單位不得任意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故意漏項和報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投資以及實施未經市政府批準立項的計劃外工程。
(4)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建立情況。一方面,財政等部門是否組成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小組,建立城建項目財務跟蹤審查制度,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家和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對年度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和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全面評估,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及時報告本地政府。另一方面,財政等部門是否根據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調整和優化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措施。績效評價結果要作為以后年度立項審批和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城市建設項目建設、管理和績效情況
1、審查基建程序執行情況。項目立項、可研、初設、施工許可等相關程序是否按規定履行;實施階段是否按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制”要求進行管理;交付使用前是否及時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有無存在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等現象等。
2、審查建設資金使用及效益情況。一是各重點工程建設資金籌集渠道、方式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是否按投資計劃足額籌集,資金是否及時籌措到位。二是建設資金是否嚴格按投資計劃撥付,項目建設單位在資金撥付、使用和結算過程中有無截留、擠占、挪用等問題;概算執行是否到位,有無因局部資金不到位影響項目進度現象;項目是否存在超概算的情況;評價項目資金使用效果。三是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是否充分發揮。通過對重點工程建設資金籌措、分配、使用情況的調查,關注因政策不落實或資金不到位對重點工程建設的影響,分析重點工程建設資金籌措、使用過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制約項目進度和影響項目效益發揮的不利因素。四是建設資金風險是否可控,關注重點工程建設資金賬面結存情況,查清結存數額,并分析原因;關注城建項目債務情況,市政基礎設施隱形債務是否較大等。
3、項目實施及績效情況。
(1)審查項目投資計劃實施情況。關注工程實施是否與投資計劃、項目設計文件相吻合;是否存在虛報虛列項目套取資金現象;有無因自籌資金不到位而擅自調減建設內容,或因概算編制不準確而存在無需實施的建設內容;項目建設進度是否符合投資計劃,有無相應的工期調控措施;是否出現重大質量問題,影響工程進度及造成損失的問題。項目變更是否遵循節約資金、加快進度、提高質量等原則,是否嚴格履行變更程序。重大項目變更有無報當地政府批準。
(2)審查建設管理情況。重點檢查項目建設是否按計劃進度如期完成,有無擅自改變項目建設方案和建設內容;是否切實實行項目公示制、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驗收制度,相關主管部門是否按照建設管理事權劃分并履行職責;是否存在因違規操作、監督不力、管理不善等人為原因造成的財政資金損失浪費情況,對存在的問題,要分析原因,并從完善機制、加強管理等方面提出審計建議。項目實施單位是否嚴格執行項目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的有關規定。城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的確定,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招標(采購),并按照規范的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項目工程完工后有無及時履行驗收程序,辦理竣工決算手續。項目實施單位在竣工決算批復后有無及時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3)審查項目績效情況。從項目組織、項目管理、資金管理和實施效果四個方面量化考評項目績效。重點關注實際建設內容是否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完成,是否制定并實行了可行的管理養護制度,實施效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有無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完善城市功能,改變臟亂差面貌,改善環境,靚化城市,緩解城區道路的交通壓力等。
對城建重點工程進行有重點地抽查(重點工程抽查資金量不低于當年投資總額的30%),關注建設單位是否按計劃組織和實施項目,有無違法違紀、重大損失浪費的問題,評價項目資金使用效果。此外,關注當地政府是否建立科學的城建項目投資計劃管理機制,制定出臺如《城建項目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對投資計劃的制定、執行、項目變更管理、項目驗收管理及罰則作出明確規定。
4、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況。關注重點工程項目是否都建立了相應的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中立項、審批、項目管理、資金管理、跟蹤檢查、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監督檢查、項目建后管理與維護等內容是否完備。住建委等部門是否加強項目監督,加強跟蹤監控,對專項資金投入、產出和效果進行績效評價,并且將年初評價計劃和最終評價結果報財政部門。住建委等部門是否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制度進行進一步補充和完善,總結工程管理經驗和問題,分析其對項目建設目標實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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