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徐州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徐州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辦理材料
1、《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2、本人身份證明;
3、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4、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5、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1、當自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送達之日(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延長到仲裁或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到當地社保部門進行失業登記;
2、失業保險機構對失業人員的申請進行審核;
3、對符合條件的失業申請人員批準通過,準予領取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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