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可享哪些稅收優惠
問:對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可享受到哪些具體的稅收優惠?
答:商貿企業是指從事商品批發和零售活動的市場經營主體。由于商貿企業也具有勞動密集的特點,也能吸納大量的勞動力就業,已成為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實現充分就業的重要載體。稅收優惠政策也把促進商貿企業的發展,作為發揮稅收調控功能的重要方面。但是,由于商貿企業的類型較多,在提供就業崗位的實際效果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此,在鼓勵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稅收優惠政策突出了一定的重點,不是對所有的商貿企業都給予稅收政策方面優惠。而是突出對商業零售企業,給予政策傾斜。即使對商業零售企業,還要視零售和批發的業務量,予以區別對待。而所謂的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營業場所、柜臺,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
國家為鼓勵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分別規定了純零售的商業零售企業和兼營批發的商業零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是:
(1)對在2005年底前新辦的純零售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三年內享受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上述新辦的純零售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的,但與其簽訂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三年內按規定計算的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即每吸納1%的下崗失業人員,可減免企業所得稅2%。對現有的純零售商貿企業在2005年底前,就其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三年內對其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減征30%。
(2)對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后,可享受到定額減免的稅收優惠。即:上述企業在2005年底前吸納了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三年內按規定享受定額的稅收減免優惠。ニ笆占趺舛ǘ睿按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數量核定,并一律從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結轉下一年繼續扣減,連續結轉年限不得超過2年。
具體扣減數額=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2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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