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標準調整2017年
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相關文件,中山決定調整中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以下是中山2017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標準調整情況,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關于2017年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2017年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粵人社發〔2017〕111號)以及省政府《關于印發2017年省〈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按《中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領取基礎養老金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并補發2017年1月至6月期間的差額部分;
(二)從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發放。
三、資金來源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所需資金由原發放渠道解決。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山市財政局
2017年6月8日
中山養老保險領取條件:
單位職工退休人員:
1.達到國家、本市規定的退休年齡:
男性:年滿60周歲
女性:從事管理和技術工作年滿55周歲,直接從事生產服務工作年滿50周歲(不包括事業單位在編的干部身份的女職工)
2.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3.繳費年限(含1992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累計滿15年。
城鄉居民退休人員:
1.年滿60周歲(重度殘疾人可以申請提前5年)、按規定參保、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2.在之前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社會養老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自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按規定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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