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及流程
在創業板市場,投資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及家庭電腦直接進入聯交所的交易系統進行買賣,直接落盤。以下是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及流程,歡迎閱讀!
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并解釋公司如何計劃于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余下時間及其后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香港上市時不能少于4,600萬港元。
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香港創業板內地企業上市的要求
根據中國證監會 1999年10月12日發布的《境內企業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規定。對內地企業來說,還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1) 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準、依法設立并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2) 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 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4) 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5) 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準。
香港創業板上市流程
一、重組階段(1-3個月):
——聘請保薦人、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團隊;
——各中介團隊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評估上市可行性;
——擬上市公司和各中介機構共同商討及落實上市重組的架構,使適合上市及配合公司未來的業務發展。
二、文件編制階段(2-4個月):
——會計師編制擬上市公司過去業績及財務狀況之報告;
——保薦人及各中介團隊分工草擬招股章程各章節;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上市申請階段(2-4個月):
——若以H股公司形式上市,向中國證監會遞交申請文件,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呈交上市申請表及有關文件予聯交所;
——回答聯交所就上市之反饋意見;
——聯交所上市科進行上市聆訊。
四、發行上市階段(2-4個月):
——上市科批準上市申請;
——保薦人連同公關公司向投資者推介擬上市公司;
——刊發招股章程;
—— 接受公眾認購申請;
—— 正式掛牌上市,股份開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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